關於發布《杏悦平台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上外研〔201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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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研〔201713號簽發人:楊力

  

  

關於發布《杏悦平台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

為規範我校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杏悦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人才選拔機製🧑🏿‍🔬,結合我校杏悦教育兩級管理和實際情況,學校製訂了《杏悦平台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經20171130日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杏悦平台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管理規

定》

  

  

杏悦平台

20171222

附件

杏悦平台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1. 為規範我校碩士杏悦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杏悦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製訂本規定。

    2. 學校成立由校長🕐、主管副校長、杏悦娱乐、紀檢監察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杏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上海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校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3. 校長為全校杏悦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院(系、所)行政一把手為本院(系、所)杏悦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校長為全校杏悦招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杏悦娱乐院長、杏悦娱乐招生辦公室主任為全校杏悦招生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4. 各院(系📟、所)的招生名額(不含專項計劃)由校杏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教育部下達的名額進行分配,各院(系、所)要嚴格按照招生計劃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院(系、所)招生計劃🛣。各專項計劃錄取名額由杏悦娱乐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為研招辦)統籌管理。

    5. 碩士杏悦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含推薦免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杏悦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研招辦負責,復試由各院(系、所)負責🎞。

第二章推薦免試復試工作

    1. 推薦免試復試工作由各院(系🛁、所)負責組織🧌,在教育部公布當年的推免工作安排後,由研招辦指定全校統一的推免復試時間範圍(一般在9月下旬),各院(系、所)在統一的復試時間範圍內🐲🧑🏻‍🏫,根據院(系👨🏻‍🦯🤹🏻、所)情況確定復試各項的具體時間並根據生源情況遴選並通知推免考生。

    2. 各院(系、所)需要自行製定推免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並提前在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細則中應明確復試👨🏻‍🔬💂、錄取等各環節的具體規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一律無效😤。

    3. 各院(系、所)控製每個專業接收的推免生不得超過本專業招生計劃的70%,研招辦控製全校接收的推免生不超過全校招生計劃的50%📕。

    4. 各院(系、所)自行組織推免復試各項工作🧑🏼‍🔬,含命題、印卷🐮、保密👃🏻🎍、考生報到🤚🏼、筆試監考、閱卷、面試、政審等。

    5. 各院(系、所)須在院(系、所)網站對本院(系🧑🏻‍🦲、所)推免復試結果進行公示(包括參加推免復試的全部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復試各科成績、總成績🧑🏻‍⚖️🌪、是否錄取等信息)。並將該名單電子版發送研招辦,用於統一公示。

    6. 研招辦統一公示推免復試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修改;名單如有變動,將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院(系、所)和研招辦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第三章全國統考初試工作

    1. 全國統考初試我校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研招辦負責組織,各院(系🧎‍➡️、所)每年向研招辦提供可命題人員名單(每科不少於3名🤹🏽,個別師資有限的小語種科目可酌情減少),由研招辦挑選並直接聯系命題人員🤵🏿。

    2. 院(系🏛、所)列入初試自命題科目可命題人員名單的教師,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年富力強的人員,不得將校領導列入碩士命題人員名單🤔。專業課命題人員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二外科目命題教師人選應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每位命題人員原則上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

    3. 初試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上由研招辦負責🧖🏼‍♀️,各院系須在規定時間內派教師參加閱卷,評卷在研招辦統一安排的場所進行,不得將試卷帶離指定場所,評卷過程全稱錄像👩‍🚀。每科閱卷結束後🎉👩‍🦳,閱卷教師要對試卷進行復查,糾正錯漏等現象。

    4. 初試自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結束後,為了對考生負責🤽🏿‍♂️,確保準確性,研招辦將組織專人對所有初試試卷進行再次復查,檢查是否有漏閱、成績加總錯誤等☘️。對於有錯誤的🦸🫠,將予以一定的經濟懲罰。若錯誤比例過高🧑🏻‍🔬,研招辦有權要求院(系💽、所)重新閱卷並通報批評。

第四章全國統考復試工作

    1. 在教育部公布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之後🙅🏽‍♀️🍱,各院(系、所)根據有效生源、招生計劃、學科特點等情況,自主確定本院(系、所)進入統考復試的成績要求及其他要求(例如復合型專業的外語單科線),但不得出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規定🐿。

    2. 我校各專業原則上不接受破格復試申請。

    3. 研招辦指定全校統一的復試時間範圍(一般在3月中下旬),各院(系、所)在統一的復試時間範圍內👈🏻,根據院(系💂‍♀️、所)情況確定復試各項的具體時間並通知考生。

    4. 生源充足的專業,一律采取差額復試形式🪚,各院(系、所)自主確定復試差額比例,並提前一年在招生簡章中公布。差額比例一般在120%-150%之間,翻譯碩士口譯類專業的復試差額比例允許為200%🚵🏼‍♂️。

    5. 各院(系🧚🏻‍♂️、所)需要自行製定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並提前在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細則中應明確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和其他業務要求,以及復試、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一律無效。

    6. 各院(系、所)在復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7. 各院(系、所)自行組織復試各項工作👩‍🍼👩🏽‍🌾,含命題、印卷、保密、考生報到、筆試監考、閱卷、面試、政審等。

    8. 我校各學術學位各專業一律不允許從校外調劑生源,生源不足的學術學位各專業🔬,允許從校內相近專業調劑生源⛑。招生已超過3年的學術型專業,生源仍不足的,招生名額做適當調減🆓。

    9. 專業學位因國家政策不允許從校內調劑🤽🏻‍♂️,若生源不足時🧑🏽‍🎓,允許從校外調劑生源🛳。招生已超過3年的專業學位🧙🏿‍♀️,生源仍不足的,招生名額做適當調減。

    10. 為鼓勵第一誌願報考,調劑生源(不論校內調劑還是校外調劑),均不享受第一筆學業獎學金。同一專業內部研究方向之間的調劑不在此列。

    11. 在復試、錄取階段,各院(系、所)要提前在本院(系、所)網站向社會公布各院(系✭、所)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並將該名單電子版發送研招辦,用於統一公示。

    12. 研招辦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修改👩🏼‍🔧;名單如有變動🦏,將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院(系、所)和研招辦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第五章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各院(系、所)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各院(系🏸、所)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杏悦招生考試的,由院(系、所)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3. 各院(系👺、所)在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人員🔎、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各院(系、所)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六章違規處理

    1. 對在杏悦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3.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4. 考生認為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我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我校將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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