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學校校風建設,保證高質量外語人才的培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杏悦平台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杏悦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學生的任何處分,是學生在校期間表現的歷史記載🥋,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檔案。
第四條 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內不享有各類評獎、評優的資格。
第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依據輕重程度分下列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六個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期限為九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處分到期學生可按照學校規定程序申請解除,當年畢業學生可以酌情縮短處分期限。
第六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限✯。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誘💂♀️、教唆、脅迫他人違紀的👭🏼👩🏿⚕️;
(二)違紀以後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有數種違紀行為的🪆;
(四)受處分期間又有新的違紀行為的🤏🏿。原處分期限與新處分期限累計實施。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在違紀過程中🏂,自動放棄違紀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紀結果發生的;
(二)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脅迫參加的🙈🫲🏼;
(三)違紀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違紀以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為,態度端正的;
(五)揭發他人違紀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的🧍。
第九條 學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學生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轉交國家機關處理⚛️。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門處罰的,學校均應給予校紀處分:
(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強製措施以後,學校將視其有無違法犯罪行為及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
(四)因違法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犯罪事實清楚,但因種種原因被免於刑事處罰或免予起訴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被判處管製、拘役者,待司法判決書生效後,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者,待司法判決書生效後,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其他違法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的,學校根據情況給予相應校紀處分🚔🥜。
第十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違反公序良俗或學校管理秩序,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學校根據相關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章 違反校紀的行為及處分
第十一條 對賭博者💂♂️,作如下處理:
(一)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首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策劃任何規模、形式的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鬥毆者👱🏼♂️,作如下處理:
(一)唆使、煽動他人打架或策劃、挑起群毆並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傷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導致打架鬥毆事態發展,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有下列行為者,從重處分:
1. 侮辱💪🏽、毆打教職工者;
2. 鬥毆事件已中止💁🏼,事後又報復者。
(七)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為他人作偽證,並對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起哄、惡意煽動鬧事者👩🏻🚒、肇事者(如在寢室、教室、食堂、圖書館等學校公共場所起哄,往窗外擲瓶罐等物,敲打臉盆🤾♀️,破壞桌椅門窗等公物♒️,焚燒物品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酒後鬧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有侮辱、猥褻他人行為者🤑🆗,在浴室🧑🍳、廁所等場所行為不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在學生寢室內留宿非本寢室人員或在他人寢室留宿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閱讀淫穢🍚、封建迷信、邪教、暴力恐怖等書籍🥂、報刊🐰、網站🤞、移動終端💇🏿♂️,或收看(收聽)相關音像製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有製造💇🏽♀️、傳播🪄、復製、販賣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吸毒行為者,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進行邪教𓀏、封建迷信活動者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進行非法傳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對外交往中,有下列行為的,作如下處理:
(一)利用不正當手段索取錢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不尊重對方民族歷史💃🏼、政治派別、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擅自行動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組織社會團體或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擅自拆除公用設備😘,損壞公共財物;任意撕毀、剪裁學校圖書資料🍒;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隨意懸掛、張貼或發放啟事🙋🏼♀️🎅🏼、廣告🐥、海報等🧑🏽🔬,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擅自以他人☣️、學校或校內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冒充他人簽名🧑🏽🎄,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章使用電器,如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熱得快、電熱水壺、電爐🕟、電熱杯、電磁爐🤹🏿♂️👣、電飯煲、電炒鍋、電取暖器、電熨鬥🥸、烤鞋器、電熱毯🐨、電夾板🧑🏼🦱、卷發棒、微波爐、450W(寢室為單元)以上大功率電器或電熱電器👳♂️;違章使用電熱設備及煤油爐🤽♂️、酒精爐🕵🏿♀️、蠟燭等🥿😺;違章在學生公寓(宿舍)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室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違章私拉(拆)亂接電源,水管、網絡等線路⚁;違章遮擋、拆卸🧫、破壞監控等技防安全設備者🧑🤝🧑,暫扣上述物品👟🤌🏼,造成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可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火災者🙆🏼,除經濟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從事不良借貸(如“高利貸”)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偷竊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社會資助者🏌🏽♀️,退還所受資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公共危機時期或突發事件中🌓,不遵守學校規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參加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從重處分。
第三十二條 登錄非法網站,用網絡散布反動、虛假、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信息,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它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影響惡劣🔌,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作、販賣、傳播違法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出國(境);因公出國(境)後逾期不歸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反學習紀律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作如下處理:
(一)學生在考試期間🧛🏼♂️,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者,應根據其違紀情況,予以認定和處理。
1.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聽勸阻者,視為違反考試紀律,給予警告處分:
(1) 進入考場後👓,未按規定或監考人員要求就座者🫃🏻;
(2) 雖未使用1️⃣,但至發卷時,仍未將手機、書包、電子詞典、書籍、工具書🤸🏻♂️、講義🚟、筆記♝👨🎤、計算器、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其他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如考試另有要求時除外)🉐;
(3)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傳遞考試用具者2️⃣;
(4)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5) 開卷考試中未經允許借用他人的參考資料、計算器等物品者🧥;
(6) 交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7)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考試違紀情況據實記載:
(1) 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者👮🏻;
(2) 考試中把試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3) 將試卷、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4)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5)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6) 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3.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考試作弊情況據實記載:
(1) 考試中直接或以其他各種方式傳遞考試資料或考試用紙者🤙🏻;
(2) 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考試用紙等材料者;
(3) 考試中用某種示意、動作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
(4) 考試中,凡桌內、座位旁邊或試卷下面等區域有與閉卷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者🧑🏻🔬;
(5) 考試中,凡夾帶與閉卷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者🙋🏼;
(6) 考試中,凡在衣物🛏、身體、桌面🕳、周邊物體等處寫有與閉卷考試課程相關內容者👃;
(7) 考試中⚡️,凡強拿他人試卷等考試用紙者🧑🏿🔧,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試用紙者🧛🏼;
(8) 考試中試卷等考試用紙轉至他人手中,不主動向監考人員聲明者;
(9) 考試中使用具有文字存儲功能的電子產品(包括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電子辭典、電子書🧝、電子記事本等);
(10) 考試中經監考人員允許中途離開考場尚未交卷者,在考場外存在作弊行為的☄️;
(11) 將試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後交卷者;
(12)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者;
(13)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14) 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含)以上答卷雷同者;
(15)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作弊🌰,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 考生作弊被發現後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影響考場秩序👪,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者;
(2) 考生作弊被發現後毀壞作弊證據者;
(3)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4) 組織作弊者;
(5) 第二次作弊者;
(6) 通過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得考試內容者;
(7) 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8) 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9)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5.學生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考試,以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中發生的違紀作弊情況,組織考試的單位作出處理的,不影響學校按照本規定對其作出處分。
6.監考人員發現考生的違紀作弊行為後🦹🏽♂️,要及時報告主考,掌握確鑿證據。主考應明確宣布取消當事人考試資格,沒收其試卷🧑🏿,令其退出試場🛁;並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杏悦平台考試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或寫成單獨書面材料並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並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及時交開課院(系🏄🏿、部)教務辦公室。開課院(系🚶➡️、部)應當將所有材料及時報送學生所在院(系)〰️。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
(二)學生違反學習紀律和考勤紀律的👩🏼⚕️,應根據其違紀情況🙎🏽,予以認定和處理🌍。
學生上課以45分鐘為1課時。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均按曠課處理。一學期內,學生遲到或早退每累計三次,則計曠課1學時🏌🏽♂️。
擅自缺席集中實習🍀、軍訓⤴️、畢業/學位論文(設計)等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天以6學時計;擅自缺席學校安排的其他活動,一天以4學時計。
曠課累計達10-29學時者,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
曠課累計達30學時及以上者,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參照《杏悦平台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上外委〔2016〕16號)處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文👀、買賣論文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理學生違紀事件的分工😹、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根據其所犯錯誤性質,分別由如下職能部門按程序作出💁🏼♀️:
(一)違反法律法規者📤,由國家機關首先作出處理,而後由有關院(系)、杏悦培養單位🧖♂️、學生處依據國家機關的處理決定🧑🏼🎄,對該生進行相應的校紀處分🏃🏻♀️👨🏽🔧;
(二)違反學習紀律♈️,如曠課👩🏻🦽、作弊等,由有關院(系)、杏悦培養單位、教務處、杏悦娱乐負責處理;
(三)其他違紀行為♦︎,由有關院(系)🙆♂️、杏悦培養單位👩🏿🎓、學生處負責處理。
第四十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限:
對學生的違紀處分🪓,由有關院(系)、杏悦培養單位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報告和材料🤦🏼♂️,分別報教務處、杏悦娱乐、學生處審查,作出處分建議🪜,報校主管領導批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程序:
(一)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二)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𓀐,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並直接送達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按照被處分學生原登記地址郵寄送達🗻。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委有關部門備案🫠。
(三)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依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等🏋🏽♀️。
(四)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𓀃🏤、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五)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六)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二條 處分期滿的🟧,首先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有關院(系)、杏悦培養單位聽取師生意見💁🏽♀️、提出解除處分建議,然後分別報教務處、杏悦娱乐、學生處🥣,經審核後作出解除處分建議,報校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我校在籍註冊的少數民族預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杏悦平台授權教務處🧎➡️、杏悦娱乐⚉🚰、學生處依據相應權限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杏悦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上外學〔2017〕1號)同時廢止。